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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5/08

派遣現形記:三年後

幾週前朋友傳來新聞《派遣保障首入法!若遭欠工資,派遣工可請要派單位給付》,說明《勞基法》修正草案說:(1)派遣單位不能和派遣勞工簽訂「定期契約」*,(2)若派遣勞工被積欠工資,可先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工資,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。

想起三年前那段坐困愁城的日子。最後我選擇做自己覺得應該要做的事情,幾年後看到體制有了一點改變,悠悠地想起自己寫過的話:「當全世界的人都只願意在高牆後默默地等待陽光,質疑你執意推倒高牆是徒勞無功、顧此失彼的時候,你大概也會不禁地問自己,這真的有用、真的值得嗎?」。

我三年前在台博館做派遣工作,新聞裡提到的兩個問題都有發生。因為定期契約的關係,年度銜接時大家都隱隱會有「應該可以繼續待下來、但也不確定、可能會有工作gap」的焦慮;而以最低標而來的誇張廠商,更是誇張地欠我們薪水一年多。後來開勞資爭議協調會、找勞檢、尋求法扶協助打官司,還開了記者會,經歷了許多想都沒想過的事情(待NGO兩年半沒有想過有一天要打自己的議題)。當時花了很多心力研究和行動,除了希望這拖太久都解決不了的事情有一線生機,也希望能讓更多人知道台灣年輕人的困境,更私心地期待傳達:只有自己爭取,才有機會改變現狀。

當時印象最深刻的一句話是:「依法行政的台博館沒有錯,錯是錯在派遣制度,所以不應該公開責備台博館,該怪的是這個體制」。這幾年我偶爾還是會想起這句話,也還是會想著是不是有人因為我參與的事情或說過的話而受傷?我也一直記得開記者會當天主管有到現場,他用極其悲傷的表情看著我,讓我非常尷尬,因為我等會轉身就要跟記者說:「台博館,還我錢」,這對不善於面對衝突(?)的我來說好挫啊XD。

但時至今日,我仍然不會馬掉台博館曾經使用派遣,也有定期契約、無法解決派遣欠薪、用最低標找來爛廠商等派遣全餐,因為這都是當時的我們經歷過的真實事件,也是環節中各各良善長官和單位不能迴避的問題。如果沒有這些事件的發生,或是有更多人揭發、爭取與行動,我想可預見的是會有更多人踏入我們的後塵、落入更深的勞動深淵裡吧。

以前從事環境工作的無力感,多少來自看不見終點的緣故。而公平、正義與權益看不到、也不能吃,選擇從關心自己踏出去關心更多「身外之事」,每個人考量與決定做與不做的理由是什麼呢?離開派遣工作後,我其實沒有再持續追這個議題,但得知這個好消息,還是有一點點鼓舞了現在的自已。謝謝當時的自己有堅持做下去。

*勞動基準法中將勞動契約區分為「不定期契約」及「定期契約」。簡單表示,有約定契約期間的屬於「定期契約」,沒有約定則為「不定期契約」,一般而言「不定期契約」對於勞工較有保障

派遣現形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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